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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税前利润补亏”立“纳税亏损扣减,税后利润补亏”

         

摘要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五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五年后用税后利润弥补。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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