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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的思考

     

摘要

所谓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member company),即公司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公司。此种公司形态是相对于传统理论一公司必须有多名股东方能组成而言的。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中第一章第三节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本文主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一、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一人公司虽然是公司,然而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同,它有着其自身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股东的唯一性。无论是原生型一人公司还是衍生型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仅有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为二人以上股东,但实质上公司的真正股东仅有一人。这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的唯一性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公司的代理成本降低。(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在公司有效成立后,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这是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无限公司的根本区别,也是一人公司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蓬勃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二、对一人公司进行特别规制的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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