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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理性思考

     

摘要

我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地方政的发债,但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地方融资体系,而且产生了变相的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由于融资机构分散,合法与不合法的债务并存,以及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使地方政府债务的总量难以把握,而且没有建立相应的偿还机制,所以,将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势在必行。应如何进行地方债券的试点?笔者认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西部地区应先行,即可在西部地区选择一些大中城市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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