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SFAS—NO.141-Business Combination(企业合并)和SFASNO.142-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s(商誉和其它无形资产),外购商誉会计处理问题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于合并日购买成本与被收购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FASB及IASC等均作为合并商誉处理。另外,我国最新的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做出新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只要求上市公司中母公司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合并价差,没有合并商誉项目,而且目前关于合并价差的披露极不规范。随着我国公司间合并业务的增多,披露合并价差的公司将会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规范合并价差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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