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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摘要

<正>财会[2012]1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11月5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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