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国营施工、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会计处理

国营施工、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会计处理

             

摘要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最近财政部以(88)财会字第53号对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①施工企业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由企业消化用自有资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经地方政府批准进入成本的价格补贴,仍按原来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核算,借(增):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特种基金、专项工程支出等;贷(增):应付工资。企业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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