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国务院对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作出新规定

国务院对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作出新规定

         

摘要

国务院于1986年12月5日以国发(1986)12号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步子。为此并作了若干规定,现摘刊如下: 一、认真落实搞活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①凡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应下放给企业的权利,要坚决下放。②各地区各部门下发的文件,若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精神的,要予以纠正。二、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①对国营小型企业和选择部分亏损(或微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