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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开征增值税后怎样采用差价率计算法

             

摘要

零售商业企业,根据其经营和管理上的特点,月末采用差价率计算法计算和结转已销商品实现进销差价及月末库存商品应保留的进销差价,这是一种较为简便、实用、科学的工作方法.税制改革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零售企业开征.为了真实反映实物负责人的责任,零售企业会计在进行帐务处理时,把应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都包含在库存商品和商品进销差价之中.这样一来,给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核算和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计算与结转,都带来了一定困难.将商品进销差价帐户中所包含“销项税额”纳入月末商品进销差价数额中进行计算和分摊,势必会将占商品售价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与企业全部商品进销差率拉平,导致企业商品销售毛利计算不准,并影响企业的财务成果计算的准确性.若将商品进销差价与库存商品中的销项税额,按照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含税销售收入除以1.17),再将计算出的巳销商品收回的销项税额和期末库存商品保留的销项税额分别剔除,又使会计在计算已销商品实现进销差价时,采用的数据与帐簿提供的数据不符.不管采用哪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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