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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涉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摘要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对于这些行为都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还涉及到消费税。这些行为对应的交易或事项有的形成了资产,有的没有形成资产。对于形成资产的,还可能因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笔者认为在八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只有第四项即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可能形成暂时性差异。现以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货物为例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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