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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汇票利息计算问题的商榷

     

摘要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年第7期刊登了李桂梅同志的(1)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是商业汇票票面载明的商品交《商业汇票利息计算存在的问题》(以下简称《李文》)一文,文易金额,而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定增值额。在商品交易章认为带息商业汇票中增值税部分不应该计息。下面是三位过程中由于增值税是作为一种价外税的特殊设计,使得交易作者对该观点提出的不同意见,以供广大读者探讨。金额往往采取价税分开列示的方式,这就容易造成一种误解,●刘承智(湖南邵阳学院)认为:即购买者直接支付了增值税。事实上,增值税不是针对商品交1.商业汇票的利息计算方法不属于会计和税法规定的范易金额征税,而是针对销售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商品的价值畴就商业汇票的性质而言,应是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或。增值部分征税,购买方在买卖环节支付的交易金额,并不是增承兑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付款日期无条件值税的计税依据。因此,商业汇票的面值仅代表税收的出处,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款按承而商业汇票面值中包括的增值税税额,也并不是最终应缴纳兑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是的增值税税额。否载明票面利率,可分为带息商业票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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