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财会月刊 >审计师轮换与审计行业专长

审计师轮换与审计行业专长

     

摘要

为避免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的作用,《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规定,负责某公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审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须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我国财政部与证监会在2003年底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要求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至少每5年轮换一次,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审计独立性,还有利于改变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固有思维,提高审计质量。但是,我国的审计市场具有不同于其他成熟审计市场的特征。本文以2003年的数据为例,揭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具有行业专长的现状,而诸多审计失败案例的发生又说明了审计专长的重要性,审计师轮换必然带来更大的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因此我国目前暂不宜实行审计师轮换。一、国外审计师轮换的现状美国是最早提出实行审计师轮换制的国家,并规定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美国于2003年11月下旬发布了审计师轮换制的相关研究报告。但美国总审计署(G A O)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特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成本可能超过收益。当前对审计合伙人轮换、审计师独立性以及其...

著录项

  • 来源
    《财会月刊》|2005年第27期||共2页
  • 作者

    刘成立; 刘承德;

  •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

    山东省贸易促进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