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看法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看法

         

摘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这一规定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经营管理上的不便,还在一定时期内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修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完善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