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国际商务财会》 >销售给出口企业货物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销售给出口企业货物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摘要

为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以及用于出口的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计算税款,开立“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对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款,经期末核实,其少交的部分应补缴入库;多交的部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当期或下期销售国内货物应纳增值税款中予以抵扣,对其多交而又未抵扣完的税款,可以进行退税处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