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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款是否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已作了明确规定:(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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