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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实践中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

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被移植、融入我国既有的大陆法法律体系之中,需要在实践中经历一个从排斥到接纳和内化的过程。《信托法》颁布实施前,信托公司从事了很长时间的名不符实的信托业务。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逐步转轨并显示出比较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创新活力。但是,三年的信托实践已暴露出新生的信托制度有许多亟需配套的地方,甚至是一些有争议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困扰信托机构的业务开拓,而且也使信托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笔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下列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法律思考,以期抛砖引玉,请教大家,也希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信托业监管部门以及信托机构能够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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