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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的更坚实保障——新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与适用

     

摘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于2010年10月28日重新修订.新法(指修订后的《村组法》,下同)不但在形式上有重大变化(例如由原来的30条变为现在的41条;由原来的不分章,变为现在的六章),在内容上也有重大修改,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均有新的规定.一、在民主选举方面的新规定1、选民登记.旧法(指修订前的《村组法》,下同)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应当登记.照此规定,很多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数年不归、对村委会选举不关心不参加的村民,都应当予以选民登记,在投票时计算选民基数.基数大,而实际投票人少,造成不足法定人数,这就使一些村的选举越来越困难.

著录项

  • 来源
    《党史博采(理论版)》|2011年第12期|46,48|共2页
  • 作者

    张晋生; 张志刚;

  • 作者单位

    秦皇岛市委党校 河北秦皇岛 066000;

    秦皇岛市委党校 河北秦皇岛 0660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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