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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要素分析

         

摘要

cqvip:《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构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忠实的执行,法院就权限、程序和内容三个要素展开审查,但也存在有待检讨、修正之处。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联合发布的文件,不宜一概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应以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为判断标准,仔细甄别可纳入司法审查的联合文件。强化制定程序虽利于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但可能会产生程序僵化问题。内容审查时,法院既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抵触,更应将是否违法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内容审查的核心标准。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也要关注合理性审查,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反复无常”做出审查,并将“明显不当”条款作为附带审查的依据。法院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位权威的不同,施加差异化的司法审查要素及审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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