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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水域污染司法的重要意义与途径

     

摘要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频发,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但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区域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导致水域污染纠纷实际上处于无司法保护状态。一旦发生水污染纠纷,行政执法部门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在执法中客观上存在渠道不统一、执法标准不统一、程序规范不统一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不失为一种维护和推动环境法治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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