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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服务

         

摘要

随着国家医改制度的启动,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的本质属性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并承担政府一定的社会福利职能,具有公益性;同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与医院关系不能等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服务。正确认识医疗服务行为的性质,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改制度的顺利进行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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