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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地机制 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的扩张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用面积越来越大,“城中村”越来越多,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农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失地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得到保障,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前必须创新与完善农地机制,使失地农民权益得到根本保障。一、创新农地产权制度完整的产权能保证主体的利益独享性,避免外部性,对利益主体具有更大的激励效应,从而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率。因此,重新确立农村土地的真实所有权,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合理界定和安排农用土地产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重点是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使政治法律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所有权相统一;使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都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减少土地产权运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防止对被征土地所有权的严重侵害和公有利益的私有化。完整的产权将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为此,应不断完善农民拥有的各种土地权利。农民拥有的土地权利主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对于改变土地的用途只能局限在农业用途范围内,这就剥夺了农民获得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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