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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二)

     

摘要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黏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黏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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