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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社会服务机构破产能力

     

摘要

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时间并不长,至今也就是一年有余.社会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尽管因其设立目的具有非营利性,是一种"有限度"的参与,但仍然会由于诸多因素面临资不抵债等破产风险.应当明确赋予社会服务机构破产能力,以解决实践中面临的"依法死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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