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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刍议——论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的区别与适用

     

摘要

在合同相对性规则下,合同当事人要求第三人要对合同承担责任,须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前提,但满足此前提并不必然意味着债权人就享有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我国《合同法》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以消灭债务人债务的规定见于《合同法》第65条及第84条,但《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第三人在此类合同当中的地位,进而导致债权人在何时享有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存在的混乱的现象.本文从履行请求权这一视角出发对该问题展开讨论,认为债权人仅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对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而鉴于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第三人对"债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的主张提出异议时,要结合具体的交易语境,探究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解释不能的情况下应偏重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推定为履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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