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电子知识产权》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应该缓行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应该缓行

         

摘要

我国没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际法义务,也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没必要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与"潮流"国际亦步亦趋.因此,应暂缓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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