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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vs.创造性

         

摘要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著录项

  •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09年第2期|61-62|共2页
  • 作者

    芦海君;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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