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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能否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摘要

一.引言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前述三项均是针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出现相应的情形时可以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著录项

  •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8期|100-102|共3页
  • 作者

    孙长龙;

  • 作者单位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2: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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