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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持股损失的确认与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摘要

企业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正常情况下应按本企业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相应减少股权投资价值。由于税法上不允许这一损失在税前扣除,因此计税时应在税前利润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而相应地多交了所得税并减少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但是,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按税法规定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弥补,从而使被投资单位少交所得税增加净利润,投资企业也会因此多确认持股收益。这样往复形成了新准则下所得税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文从这种差异的产生、确认和转回的全过程人手,阐述与这一差异相关的纳税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转回等一系列税收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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