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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平:征求意见稿尚待完善

         

摘要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在机构、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却在三个方面仍有待完善。 一是机构性质上不具有独立性。《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这一规定将造成该条例在权威性上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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