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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作证资格的问题与思考

         

摘要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把民事活动中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作证行为的人的范围作了突破,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条规定很笼统,怎样判断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主观随意性很大。儿童作证仍然要求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与待证事实相适应,才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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