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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的制度逻辑与本土构建

     

摘要

为应对算法技术形成的数字化生存困境,免受自动化决策约束权应运而生.该项权利赋予数据主体自治性尊重,是技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有助于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创建信任性互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22条选取了严格禁令与积极权利路径的中间路线,设定了横跨公私场景下自动化决策实施的正当性基础,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联动保护机制.但该条制度设计存在限制过多、指引不明、规则科学性不足以及实效堪忧的缺憾.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在借鉴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扩展行权适用的决策类型,厘清对个人产生影响的判断标准,并面向数据生命周期构建事前知晓、事中参与、事后救济的全周期闭环行权体系,增强算法私权体系的韧性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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