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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初探

         

摘要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虽然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已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每月,但这种征收方式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它的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家庭经济负担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起着制约的作用。通过改变现有征收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项、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可行的,而且能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经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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