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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

cqvip:仲裁以其。一裁终局”的特点确立了其优于法院判决的便利性和彻底性,但其虽贵为ADR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流砥柱,近些年来在中国的发展确遇到了一个“瓶颈期”。据最高院,最高检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联合报告[1]显示,有70%的专业人士认为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为主的司法审查机制就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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