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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非刑罚措施研究

     

摘要

《反有组织犯罪法》面向有组织犯罪的重点人群创设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非刑罚措施,如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特殊主体报告制度、从业禁止、从业监管制度等。非刑罚措施具有弥补单一刑罚的不足、加强重点人群监控、对犯罪人增加威慑力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功能,有效地遏制了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由多方主体负责的非刑罚措施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出了“并行”特点,不同种类的非刑罚措施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在适用对象和预期目标上也各有侧重。要明确非刑罚措施的性质,细化非刑罚措施的适用程序,同时坚持比例原则,加强必要性和相当性审查,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以明确公权力的边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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