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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不可混淆

         

摘要

本人是一位在基层交警大队具体处理交通事故的办事民警.自从2004年5月1日起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来,经调查,多数基层办案民警不能正确理解掌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特别是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基本都是追究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刑事责任.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交通 》 |2005年第12期|12-12|共1页
  • 作者

    赵崇杰;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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