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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理利己主义”的不合理性

         

摘要

集体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道德原则,它完全适合于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需要,适合于在这个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及调整这种关系的需要。然而,近几年却有人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表示怀疑,甚至否定。他们提出,应当肯定“合理为己”的道德观,即认为“合理利己主义”应当是我们今天奉行的道德原则。他们的理由是,要求大多数人实行的道德,必须同时具有先进性与可行性。说什么“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固然先进,但不可能普遍地为大多数人所实行”,同时也憎恨只顾自己,不惜牺牲别人的冷酷的自私心,“除了这两者之外,还有第三种道德,既比损人利己的道德观先进,又比大公无私的道德观更能为大多数人所实行,这就是合理的、不损人范围中的为己”。这就是说,要用所谓“合理利己主义”的道德观,取代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观。这种错误的观点,乍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其实,这所谓第三种道德,并不是什么新鲜货色,而是十七、十八世纪,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的伦理学家多次重复,并且早已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过的观点。问题在于“合理利己主义”是不是合理的?今天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能不能倡导这种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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