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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

         

摘要

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一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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