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论电信网络诈骗中瑕疵被冻结人的保护

论电信网络诈骗中瑕疵被冻结人的保护

     

摘要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与惩治困难,侦查机关通过广泛实施冻结措施予以惩治,在客观上受制于账户流水的不可分割性而致使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之外的人受到冻结措施的限制,形成瑕疵被冻结人现象。被冻结人配合容忍冻结措施的法律义务,是立法塑造了以保障侦查权运行为优先的原则,以恢复和救济被冻结人的财产权为补充的法律价值构造。但对于瑕疵被冻结人而言,其因侦查机关的错误判断而承担容忍义务,在客观上超越了一个合法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的限度,使得保障侦查权的运行与保护瑕疵被冻结人的权益之间存在张力。瑕疵被冻结人承担容忍义务应当存在一定边界,这可以通过冻结措施是否遵守比例原则予以判断。瑕疵被冻结人现象凸显了我国冻结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通过明确瑕疵被冻结人的法律地位,完善冻结异议制度,以及建立冻结担保制度三个方面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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