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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存在质量违法商品行为的法律适用探讨

     

摘要

日常办理各类质量案件时,最常用的罚则应该是《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53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实践中适用这几条罚则来处罚生产者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相对人身份是单纯销售者则会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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