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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保护条件下专利强制许可配合义务设定研究

     

摘要

专利权强制许可是为防止专利权与公共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强制许可。中国1984年的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但至今尚无一例实践。从实践中看,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单纯专利强制许可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尚需专利权人的积极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要求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在大力强化专利保护的前提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强制许可情形下,对专利权人赋予积极的配合义务,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道德上看,既是合理的,也是适当的。专利强制许可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专利技术附带的商业秘密的强制许可、药品数据权的自愿(强行)放弃,以及提供技术扶助等义务。由于涉及对专利权人施加更高义务,因此实现的最佳方式就是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专利法、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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