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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后与个人破产制度桥梁搭建

         

摘要

随着当代商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事活动日益复杂化,各种类型的商事组织形态不断涌现,但作为重要的商事单行法之一,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主体,对于商个人等形态的商事形式主体退出市场的需求并未顾及。在深圳实施的《个人破产条例》是填补这一需求的曙光,个人破产制度若能与公司设立失败之间形成制度与政策的连接,将会为企业与个人的投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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