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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援引非通说之理据及限度

         

摘要

“法官裁判说理可否援引学界非通说”是法律学说适用问题之核心,也是讨论法律学说援引方式之基础。尽管否定论者对允许法官适用非通说提出了三项质疑,但这些观点均是错失焦点的,难以证成“应当禁止法官适用非通说”这一主张。而允许法官援引非通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且这对于裁判正义、效率价值的实现以及对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之互动都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应当允许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援引非通说。但与此同时,允许非通说之适用不代表法官即可随意适用非通说,而是应遵从通说优先适用、非通说慎用之原则,在通说缺位或发现通说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方可适用非通说,且法官适用非通说时应辅以详尽论证,以注明学说出处、学者姓名的方式援引非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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