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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出现了一些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了依法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正,完善了该罪的行为模式,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四种行为模式增加到五种行为模式。但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心态,复杂罪过亦或是故意不成立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在特定情形才能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是在行为人具有法定职责且有能力履行防疫职责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下才能成立。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发生在一般情况下成立犯罪,不要求防疫期间这一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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