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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专有许可限制规则释疑

         

摘要

专有许可在我国著作权市场中已成为广泛适用的许可类型,但由于相关合同条款存在争议而被著作权主管部门视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手段,在立法论上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是否应予限制与如何限制的讨论,在解释论上又呈现出各方皆无法拿出法律依据的悖论,使得由行政约谈和行政处罚促成的限制手段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我国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背景下,著作权专有许可被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用来代替传统的集中许可,是基于其在交易安全和许可效率上的双重优势。无论是立法论上引进域外限制性规定的建言,还是解释论上的对强制缔约类推适用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我国都存在法律体系和商业模式上的双重阻碍,欠缺明晰的合理性和法源依据。因此,既不应增加独立的著作权专有许可限制规则,也不能把禁止专有许可纳入《反垄断法》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必要措施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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