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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的若干理论思考

             

摘要

在两权分离的经济体系中 ,要使监督有效 ,关键是建立对监督者的制衡机制。国有财产所有者是唯一的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监督的主体也必须唯一。政府部门不能以代表所有权监督主体的身份来审查国有企业 ,国家监事会不能与国家审计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 ,必须合二为一。民间审计处于第三者的独立地位 ,更容易反应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应由民间审计。同时 ,民间审计与委托审计人之间的制衡关系 ,使其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审计也有比较优势。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主要是股东型的 ,由监事会监督董事必流于形式 ,因此设立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比设立监事会更为有效。当公司法人所有权与部分资产经营权分离时 ,在公司内部还应设立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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