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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代的“一条鞭法”到清代的“地丁”制度——关于明清两代田赋之史的研究

         

摘要

明初的田赋仍是沿用着唐德宗以来的两税法。明太祖时田赋分为夏税与秋粮。夏税包括米麦、钱钞、绢三种,秋粮包括米、钱钞、绢三种,大抵以米麦为主,而以钱钞、绢为辅。明初两税,计凡每年收入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钞四万五千五百余锭,绢二十八万八千五百余匹。夏税秋粮之外,另有服役制度,服役方面分为里甲、均徭、杂泛三种。按户服役的称为里甲,其具体办法是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所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包括十户,设甲首一人,每年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十年轮流服役一次。按丁服役的称为徭役(均徭),其具体办法是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每年农隙赴京师供役三十日,田不足一顷者以别田足之,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临时供应官府呼唤而服役的称为杂役(杂泛),杂役名目繁多,且凭官府任意增加,不可计数。以上这些服役是明朝初期的规定。在最初还含有「右贫折富」的意味,惟自明英宗以来,不只此种差役逐渐加多,大中户勾通官吏把自己的差役转嫁到下户身上。而且官吏贪污之风盛行,苛捐杂税与日惧增,以致人民生活日趋穷困,高利贷乘机猖狂,结果使农村中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甚至一部分中小地主,就不得不相率拋弃了自己的土地而转为大地主的佃户,或流亡他乡。根据「明实录」记载,英宗天顺七年(一四六三)全国人口为五六三七万,而洪武二十六年(一三九三)人口为六○五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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