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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木林价表的理论依据及其应用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建立林价制度。这是国家对林业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治危兴林”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部分林业局实行按伐区拨交的立木蓄积量计算提取林价,并计入木材生产成本。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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