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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既未明确概括民办学校的公法地位,对其私法地位的界定也与学说与制度不洽,致使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不明,对民办学校的发展多有不利。本法理论,民办学校应当既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法人的经营权,同时也行使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公法地位,因而其法人类型应定位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及准公益法人。相应地,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决策机关的人员组成、监督机关的组织与职权,以及专家评议会的组织与职权等方面通过修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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