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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档案工作大事记(1949~1988)

     

摘要

1月11日 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在中等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制度的意见。 1月28日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几项不归档文书材料销毁暂行规定》。 2月6日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区、乡级行政机构合并、撤销其档案、资料处理的规定》,指出:区(县直属镇)级机构撤销,其档案一律向县人民委员会移交,由县统一整理组织利用;两个区、乡或几个区、乡合并为一个区、乡时,其档案由合并后新成立的区、乡统一管理。 3月23日 根据中央集中统一管理机关档案的原则,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出集中管理省委各部委1949年至1954年的档案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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