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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法院的职权构成——以镇江地方法院为例

         

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法院,既有刑事侦查、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等司法职权,也有人犯监管、监所监督、公证和律师管理等司法行政职权。它既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是看守所、公证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这构成了其与今日法院职权的重大区别。厘清这一基本问题,有助于正确认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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