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河北学刊 >“犯罪的侥幸心理”剖析

“犯罪的侥幸心理”剖析

     

摘要

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理论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称直接故意;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称间接故意.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同于通常所理解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侥幸心理.”犯罪的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寄希望于偶然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试举一例:××省治淮指挥部在赶修××水库时,该工程工作人员某甲已发现悬崖处石壁破裂,随时有坠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